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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通卡发行使用管理办法(深圳通〔2026〕2号)


深圳通卡发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深圳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通公司)是深圳市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系统开发及运营主体。为向深圳通持卡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为规范深圳通公司和持卡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依据《广东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管理办法(修订版)》(粤交〔2021〕2号)等规定,结合我司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深圳通公司向持卡人提供发行、充值、消费、增值等服务及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如持卡人使用深圳通卡,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和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受本办法条款约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通公司提供的主要服务及产品,部分特定服务则适用于针对性的定制规范。定制规范是本办法的有效补充,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定制规范为准。

第四条 深圳通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批复等确定深圳通卡相关收费标准,并保留对提供特定的深圳通服务项目收取合理费用的权利。

第五条 本办法所使用的一些用词说明如下:

(一)深圳通系统:指深圳市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系统。深圳通系统向公众提供“深圳通”电子支付服务,让公众使用本系统可以方便、有效地乘搭公共大巴、公共小巴、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设施以及接受今后继续扩展的其它服务。

(二)深圳通卡:指深圳通公司发行的在交通运输领域用于支付或清算的实体卡或虚拟交通卡、二维码以及其他特定信息载体或介质。

(三)持卡人:指合法持有深圳通卡,在接受深圳通应用提供商所提供的各项服务时,通过深圳通卡作为受理媒介的人士。

(四)深圳通应用服务提供商:是指支持刷深圳通卡支付的公共汽车、地铁、有轨电车等公共交通设施,以及经深圳通公司授权认可后提供深圳通卡除深圳通功能外的其它行业应用业务功能服务的合作单位。

 

第二章 深圳通卡的发行办理

 

第六条 深圳通卡包括:深圳通实体卡、深圳通虚拟卡、深圳通乘车码等。

(一)深圳通实体卡

1.深圳通押金卡:发行时收取20元作为押金,在办理退卡手续时,符合一定条件情况可以返还押金的实体卡。

2.深圳通纪念卡:发行时收取购卡费,在办理退卡手续时,购卡费不予退还的实体卡。

3.深圳通优惠卡:指深圳通公司根据政府部门相关优惠政策,面向特定人群发行,具有乘车优惠功能和个人信息的深圳通卡。

4.深圳通企业卡:指深圳通公司与企业合作,按需订制版面图案且向特定对象定制发行的深圳通卡。

5.深圳通联名卡:指深圳通公司联合合作伙伴向特定客户群体发行,除深圳通功能外具其他行业应用功能的深圳通联名卡。

(二)深圳通虚拟卡:深圳通公司统一发行,用于深圳通系统电子收费的采用NFC、2.4G RF-SIM等技术实现的虚拟交通卡。

(三)深圳通乘车码:指由深圳通公司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一卡通二维码支付技术规范标准发行的用二进制数据相对应的图形来表示数据信息的几何形体。

(四)其它:根据特定群体需求发行的,有定制规范的深圳通卡。

第七条 以下深圳通卡无特殊说明的,均指深圳通实体卡。

第八条 深圳通卡的发行价格:

(一)押金卡以押金方式发行,押金标准为20元/张。

(二)纪念卡以销售方式发行,以深圳通公司公布的价格或方式发行,持卡人为获得该类深圳通卡所支付的购卡费用,不予退还。

(三)针对具有深圳市学籍的中小学(含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发行的深圳通学生卡,以押金卡(20元/张押金)和纪念卡(标准卡20元/张售价)及不同售价异形卡并存的形式发行。

(四)联名卡有关收费标准由合作发行的合作单位制定并通知持卡人;深圳通公司保留收取相关增值服务费用的权利。

第九条 深圳通卡的权利归属

(一)押金卡的所有权归深圳通公司所有,持卡人缴付押金获得该卡的使用权;深圳通公司保留管理卡内数据、根据特定情况禁止该卡使用等权利。

(二)其他各类型深圳通卡,持卡人一经购买或获取可获得该卡的所有权,但深圳通公司保留管理卡内数据、根据特定情况禁止该卡使用的权利。

第十条 持卡人必须通过深圳通公司授权认可的正规发行渠道合法获取深圳通卡。若通过任何未经授权认可的渠道获取深圳通卡,深圳通公司不保证其可享受正常的深圳通服务。

第十一条 深圳通卡的发行渠道

(一)深圳通公司自营客服网点、“深圳通”App、深圳通+微信小程序、深圳通支付宝小程序。

(二)经深圳通公司授权认可的发行网点。

(三)实施有关优惠卡政策的政府部门。

(四)与深圳通公司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银行、电信运营商、应用服务提供商等合作单位。

第十二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深圳通卡为有效深圳通卡:

(一)按发行条款、规则、规定等合法发行的;

(二)通过经授权认可的正规发行渠道合法获取;

(三)未遭损坏,未遭改变卡内结构,未经擅改卡内数据;

(四)未被禁止使用的。

 

第三章 深圳通卡的充值

 

第十三条 深圳通卡的充值:

(一)持卡人可通过经授权认可的或贴有“深圳通”标识的服务网点、自助充值机、“深圳通”App等渠道为深圳通卡充值。

(二)深圳通卡储值额最高上限为1000元,深圳通学生卡储值额最高上限为500元。

(三)深圳通押金卡如有透支情况,充值时将首先偿付透支款。

(四)深圳通卡的实际余额以读卡时所显示的余额值为准,不可读卡或读卡显示有明显错误的,以深圳通公司系统记录的余额值为准。

第十四条 深圳通公司有权拒绝承认任何未经授权认可的网点或以未经授权认可的方式充入深圳通卡的电子现金储值额,及由此对深圳通卡内数据所作的修改。若因持卡人或网点的上述行为导致深圳通卡被损坏、卡内数据破坏及篡改的,深圳通公司对此不提供任何售后服务,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保留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除由深圳通公司正式公布的推广活动以外,深圳通卡在充值时不享有任何折扣优惠。办理充值业务可按照税务部门相关规定领取充值发票,持卡人可在充值成功24小时后90天内,通过“深圳通”App或“深圳通+”微信小程序等渠道申请充值电子发票。

 

​​​​​​​第四章 深圳通卡的增值应用服务

 

第十六条 深圳通公司与增值应用服务提供商合作提供的服务,持卡人可向增值应用服务提供商另行申请,或由增值应用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深圳通联名卡时提供有关服务。增值应用服务有关收费标准由提供商制定并通知持卡人。

第十七条 增值应用服务如有独立的有关管理办法及章程,在使用增值应用服务前,持卡人应细心阅读及确定同意有关管理办法及章程。任何因使用增值应用服务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该增值应用服务提供商承担。

 

第五章 深圳通卡的使用

 

第十八条 深圳通卡的应用范围包括公共汽车、地铁、有轨电车等公共交通领域及便民服务领域。深圳通卡的应用范围如有调整的,以深圳通公司公告为准。

第十九条 深圳通卡的使用

(一)持深圳通卡乘坐公共汽车、地铁、有轨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须遵守运营企业相关使用规定,一人一卡,不允许代人刷卡。当刷卡设备提示“余额不足”时,表示该卡的余额不足当次扣款,持卡人需另行支付费用。

(二)深圳通公司仅提供深圳通卡的电子储值、支付服务,消费时所涉及的票价、费用、票据以及优惠政策等,均按政府主管部门或深圳通应用提供商相关规定执行。

(三)深圳通应用服务提供商为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所涉及的服务质量等问题,由深圳通应用服务提供商负责。深圳通公司不受理与深圳通卡使用无关的投诉、索赔。

(四)深圳通押金卡的透支功能仅适用于部分深圳通应用服务提供商。

第二十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深圳通卡,防止卡片损坏或遗失;持卡人不得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自身持有的深圳通卡作任何非法用途。

 

第六章 深圳通卡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深圳通故障卡处理:持卡人须持卡到深圳通公司自营客服网点,或经授权认可的客户服务代理点处理,其它未经授权的网点不受理故障服务。

(一)押金卡故障的,经检查卡表面完好,退还卡押金;经检查卡表面损坏的,扣除工本费15元每张,退还剩余5元,原故障押金卡的余额可在10天后退还,故障卡需回收。

(二)纪念卡故障的,自首次使用日起3个月内,经检查卡表面完好的,免费更换一张指定版面的纪念卡或退卡;自首次使用日起3个月外或卡表面损坏的,不予以免费更换,可退还卡内余额。

(三)联名卡或深圳通公司与第三方合作发行的深圳通卡故障的,持卡人应与合作发行方联系,并按其相关服务规则处理。

(四)故障卡余额可转至新卡或自带卡内;若故障卡余额可读,且所读取余额与深圳通公司系统记录的余额值相比无明显错误的,则即时将余额转至新卡内或领取现金,或退至“深圳通”App账户钱包、支付宝、微信等;若故障卡余额不可读或其他情况,故障卡持卡人可选择10天后凭办理回执领取现金或退至“深圳通”App账户钱包、支付宝、微信等。故障卡余额以深圳通系统后台记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深圳通卡的退卡

(一)持卡人凭押金卡即可办理退卡业务,票卡只能作一次性退卡,押金及余额不能分开退还,已办理退卡手续的押金卡不可继续使用,由深圳通公司回收。

(二)押金卡非人为损坏的,将押金及卡内余额退回持卡人。若押金卡出现人为损坏,收取押金卡工本费用。

(三)除押金卡以外的其它类型深圳通卡不予退卡费,仅可退卡内余额,已办理退卡手续的深圳通卡不可继续使用。

(四)深圳通公司工作人员视卡表面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故障卡免费更换和退卡条件,深圳通公司有权对人为损坏的深圳通卡不作免费更换或收取相关成本费用。卡表面损坏的标准:卡体出现卡折叠、断裂、有折痕、裂开、弯曲、涂鸦、张贴异物、印制图案、卡面刻划模糊、缺边、缺角、打孔、湿水软化等情况。

(五)在核定须退还持卡人的押金和余额,或转余深圳通卡余额时,有关数据以深圳通公司后台系统的记录为准。

(六)联名卡或其它加载深圳通功能的票卡,退卡/注销与纪念卡业务一致,持卡人可先根据持卡人与合作发行方之间的有关协议以及本规定,申请注销持卡人的深圳通卡。

第二十三条 卡片信息无法读取且表面严重磨损导致卡面号码无法识别、不完整,不予以办理退卡业务。其他类型深圳通退卡业务,详见深圳通公司发布的相关规定和细则。

第二十四条 深圳通卡的查询业务

(一)可读的深圳通卡可持卡在地铁沿线站点的“自助机”即时查询卡内余额、最近10条交易记录。

(二)可在“深圳通”App平台查询余额及最近交易记录。

(三)交易清单的交易时间、交易地点等信息仅作参考。

第二十五条 深圳通卡挂失服务

(一)深圳通卡挂失服务仅限于学生卡或部分定制优惠卡/联名卡。受条件所限,深圳通账户余额的挂失服务非实时生效,可能在挂失前后卡内余额已有所损失,请持卡人妥善保管好深圳通卡。深圳通公司仅退还挂失生效后冻结的余额,具体以深圳通公司或定制卡合作发行方所公布的定制规范为准。

(二)除学生卡或部分定制优惠卡/联名卡外,其它深圳通卡不提供挂失服务。对于不提供挂失服务的深圳通卡,因遗失卡而造成的充值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深圳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如深圳通公司停止或终止深圳通卡有关发行业务的,将及时对外发布,使持卡人及时获悉相关信息,并妥善处理相关后续工作,切实保障持卡人的利益及身份信息,持卡人可按公司发布的内容或方式处置深圳通卡及卡内金额。

第二十七条 深圳通卡的发行、办理、充值、退换等业务的咨询、投诉等可拨打深圳通服务热线0755-86699000或通过“深圳通”App联系在线客服。

 

第七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入侵深圳通系统软件或擅自改动或干扰深圳通数据,不得破坏深圳通运行系统、设备及设施,因相关行为造成深圳通公司损失或费用支出的,深圳通公司有权向责任人追偿相关费用及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擅自修改、伪造、改造深圳通卡,修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享受政府优惠补贴的特殊优惠卡的资料、结构、样式、卡面印刷、卡号及用途,否则深圳通公司有权终止其继续使用该卡,不承认以该卡所进行的所有交易和余额,并保留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深圳通卡被擅自改动的, 深圳通公司有权拒绝承认该深圳通卡所产生的交易,有权拒绝退还该卡的任何余额。

第三十一条 严禁深圳通卡套现等行为,深圳通公司保留向持卡人追责的权利,并将配合相关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使用与本人身份不符的深圳通卡或违规使用,将按照公交及轨道运营单位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公交及轨道运营单位有权拒绝提供该次优待乘车服务,并代管该深圳通卡,由卡主前来认领。

第三十三条  交易信息授权与使用

(一)持卡人同意深圳通公司基于业务运营、服务优化及风险控制等合法目的,收集、存储、使用其深圳通卡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地点、金额、卡号等)。

(二)深圳通公司承诺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加密、脱敏、匿名化等技术措施,确保交易信息处理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防止用户隐私泄露。

(三)深圳通公司可将深圳通卡交易信息用于交通服务优化,经匿名化处理后可用于商业分析、商业合作等合法经营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深圳通公司不定时向持卡人公布有关深圳通的新服务、新产品和最新消息,并按公布的信息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深圳通有限公司制定、发布,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通卡发行使用管理办法》(深圳通〔2022〕18号)停止执行。

 

 

深圳市深圳通有限公司

2026年1月9日